信件类型: | 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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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8-06-06 |
来信标题: | 会计继续教育新规 |
来信内容: | 会计继续教育新规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想请教关于我市继续教育工作如何开展,如何确认继续教育学分。还需要财政局在从业资格证上盖章确认吗? |
信件状态: | 已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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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8-6-6 |
回复内容: | 苟瑞城同志您好:您在788sb.com网站在线咨询上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甘肃省会计处还没有出台政策,请耐心等待。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